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特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91民初5199号
原告: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国。
被告:沈阳特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怀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特变电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兰艳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解 红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