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2民初23327号
申请人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8,257.8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8,257.8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保全财产种类限于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现金、机动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坤人民陪审员徐秋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