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执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满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7345790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伶荣,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创业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90073421838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的(2022)阜仲字第4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2022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在仲裁委员会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阜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账户0710××××7425内和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账户1200××××5617内存款共计冻结1857503.5元,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2年1月18日,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904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于1月19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以上账户存款1552025.34元,冻结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以上账户存款305478.16元,共计1857503.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扣划以上款项,抵冲被执行债务。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2)辽09执244号执行裁定书分别扣划以上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57503.5元至本院执行账户。2022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同意在扣划的执行款1857503.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0975元,放弃其余执行款项,将余款1836528.5元给付其公司,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同意以执行到位的执行款结案并放弃剩余款项、承担执行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至此,被执行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阜新仲裁委员会(2022)阜仲字第4号裁决书确定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