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04财保1号
申请人: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阜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XXXX账号XXXXXXXX和阜新银行站前支行账号XXXXXXX的存款共计1857503.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2年1月18日,阜新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阜新鼎兴电力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XXXX账号XXXXXXX和阜新银行XXXX账号XXXXXXX的存款共计1857503.5元。
二、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