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辽宁惊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17676号
申请人: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满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734579057。
法定代表人:*金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惊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UU21F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沈阳德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惊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7,125.3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同时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惊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7,125.3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胡畔
书记员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