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于锡海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市城郊供电公司、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白山城郊分公司红土崖供电所、吉林省鸿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史洪峰、史成贵、王洪学、綦殿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02民初1119号
原告:于锡海,男,197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颜,吉林郑立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市城郊供电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1857号。
负责人:贾立峰。
被告: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白山城郊分公司红土崖供电所,住所: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红新村。
负责人:郝颜斌。
被告:吉林省鸿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靖宇路小区1号楼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姜艳霞。
被告:史洪峰,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系国家电网红土崖镇供电所安全质量员,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史成贵,男,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王洪学,男,汉族,系国家电网白山城郊供电职工及吉林省鸿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监事,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綦殿春,男,汉族,系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市城郊供电公司职员,住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于锡海与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山市城郊供电公司、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白山城郊分公司红土崖供电所、吉林省鸿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史洪峰、史成贵、王洪学、綦殿春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锡海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郝 冰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