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执240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财政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文华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5725778514A。
负责人:方向亮,局长。
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南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工业园内特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95325572E。
法定代表人:唐金荣,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2018)鄂0115民初9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江夏区财政局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财政局偿还借款2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2251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1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宏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