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19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耀红。
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唐金荣。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03民初2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远泰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05700元,自2022年4月起,被告***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每月25日前各给付原告江苏远泰电器有限公司10000元至同年12月,尾款15700元于2023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江苏远泰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5月13日、6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5月13日,冻结期限为1年。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鄂A×××**,鄂A×××**汽车两辆(现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本院已委托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送达文书轮候查封上述车辆车籍档案。
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
三、2022年5月13日,委托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房地产、车辆等)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鄂A×××**,鄂A×××**的汽车两辆,本院已委托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送达文书查封车籍档案。
四、2022年6月19日,委托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当面送达传票给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五、2022年5月2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7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鄂A×××**车辆外(现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03民初2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
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张克侃
审 判 员 钱仁伟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 彪
书 记 员 陈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