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执19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工业园内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95325572F。
法定代表人:唐金荣,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鄂0115民特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工程款97000元和逾期利息8000元,共计人民币10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47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9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先后于2020年9月15日、2020年11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汉口银行等银行账户。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发出房产(不动产)信息查询通知,上述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权、土地所有权、林权等登记信息。
3、网络查控系统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证券和工商等登记信息。
三、2020年12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中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2020)鄂0115民特4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宋任忠
审判员 曹政权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执行员 罗安玉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