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财保184号
申请人:内蒙古睿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MA0MWUJ71Y,住所地翁******自来水公司5楼。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授权委托人:***,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558110612H,住所地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睿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7日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在翁***农牧业局的项目款及履约保证金511000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内蒙古睿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1100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1150102700000000025)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睿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京***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在翁***农牧业局的项目款及履约保证金511000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暂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抒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