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6民初4835号
原告:南京中铁桥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桥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华,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
法定代表人:陶洪才,董事长。
原告南京中铁桥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铁桥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4元,减半收取2667元,由原告南京中铁桥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力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