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铁桥机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中铁桥机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大江造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72执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铁桥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78065969-X。
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华,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大江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东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14957325-3。
法定代表人:陈国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中铁桥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大江造船有限公司其他海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大江造船有限公司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四终字第0013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抢险施救损失人民币35427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2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328元,合计人民币367223元(迟延履行利息未计入)],被执行人芜湖大江造船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审判员  周炎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莫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