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铁桥机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中铁桥机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1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铁桥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迎江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黄雍,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08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621.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