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民申15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中铁桥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桥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中铁桥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桥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终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诉讼主张与被申请人违法克扣工资是连带的,有因果关系的。中铁桥机公司改制后工伤按病假等违法克扣工资,并间接引起缴费基数减少给劳动者造成退休金、医保费及住房公积金等损失,应当依法赔偿,这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申请人现已退休,本案纠纷所涉的赔偿损失由人民法院审理也更为合适。
中铁桥机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诉讼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克扣工资,并间接引起缴费基数减少造成退休金、医保费及住房公积金等损失,属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纠纷。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定该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范围并无明显不当,申请人可依法另行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顾韬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