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中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黑0624民初118号
原告大庆中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丹风电)与被告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第三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丹风电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辉、马艳秋,被告三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道勇,第三人欣泰电气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三方签订了《黑龙江省社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300MW风电场工程35kV静止动态无功补偿成套装置(SVG)》采购合同,对三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原告委托第三人购买6套SVG设备,被告对委托事宜明确知晓,作为委托人按法律规定应当承受委托事项的法律后果,故原告具有适格的主体地位。采购合同第24.1条约定:“三方均同意,本合同中的甲方除付款、发票外的所有权利义务,甲方转让给丙方行使,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付款、发票外的权利,乙方不得以与丙方没有直接付款关系而进行抗辩”。被告提供的6套SVG设备,经多次调试、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无法达到《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鉴定,6套SVG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均不能达到《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技术标准;未达到国家电网公司验收与运行考核标准;输出容量最大为-3.5Mvar(容性)和+6Mvar(感性),未达到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中约定的-8Mvar~+8Mvar容量。按照《采购合同》11.8条、11.10条约定,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解除采购合同,并按《采购合同》约定主张退还货款。被告提供的6台SVG设备无法达到双方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标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SVG作为稳定电压的重要设备,因其无法正常使用,给电网安全运行带来重大隐患。原告委托第三人支付购买设备款,委托合同的结果由委托人承受,退还的货款应当给付原告。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第三人用6台变压器抵顶被告设备款231万元问题,被告与第三人存在另外的变压器买卖合同,用变压器的合同价款,抵顶本案的6台SVG设备款,双方认可并已履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问题,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50%,被告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为合同价款的30%,经计算为700万元×30%=210万元。原告所主张的自行检测SVG设备的12万元检测费及鉴定费用,并不是发生在本案诉讼中,未经法院及被告的选择和确认,与本案无关联,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对双方依法定程序选择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的鉴定资质、鉴定报告的依据、鉴定人员的资质水平、鉴定仪器的准确度、鉴定的现场条件及测试流程等问题提出异议。通过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回复提供的依据,本院结合实际情况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所产生的鉴定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因第三人将除付款、发票外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故不承受相应的权利、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四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委托第三人欣泰电气采购6套SVG设备,与被告、第三人三方签订了《黑龙江省社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300MW风电场工程35kV静止动态无功补偿成套装置(SVG)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合同总价款为700万元,原告委托第三人已经向被告支付合同价款400.9万元,第三人用6台变压器抵顶给被告设备款231万元,合计付款631.9万元。采购合同第24.1条约定:“三方均同意,本合同中的甲方除付款、发票外的所有权利义务,甲方转让给丙方行使,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付款、发票外的权利,乙方不得以与丙方没有直接付款关系而进行抗辩”。被告提供的6套SVG设备,自安装完成后,经多次调试、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原告向本院申请对案涉的6套SVG设备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具体鉴定项目为:1.申请鉴定被告所供的6套SVG设备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2.申请鉴定被告所供的6套SVG设备是否达到东北电科院的各项检测指标与国家电网公司验收与运行考核标准;3.申请鉴定被告所供的6套SVG设备的容量,是否达到双方签订的《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300MW风电场工程35kV静止动态无功补偿装置(SVG)技术规范书》约定的为-8Mvar~+8Mvar容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组织三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2019年12月,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做出鉴定意见书,具体的鉴定意见为:1.涉案6套SVG设备输出电流和电压的总谐波畸变率因现场工况无法做出判定外,其余的输出容量、过载能力和阶跃响应时间均不符合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和约定的质量标准DL/T1216-2013《配电网静止同步补偿装置技术规范》;2.涉案6套SVG未达到采购合同中有关《技术协议》的部分内容,未达到国家电网公司验收与运行考核标准;3.涉案6套SVG的输出容量最大为-3.5Mvar(容性)和+6Mvar(感性),未达到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中约定的-8Mvar~+8Mvar容量。
一、解除原告大庆中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黑龙江省社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300MW风电场工程35kV静止动态无功补偿成套装置(SVG)》采购合同; 二、被告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大庆中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设备款631.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10万元,合计841.9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三、驳回原告大庆中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10元,鉴定费650000元,由原告大庆中丹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12435元,由被告湖北三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8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于也 审判员  杜平 审判员  高虹
书记员  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