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02民初2089号
原告:赤峰栩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红山经济开发区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园6号楼101室(赤峰**食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赤峰星泽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金帝大厦B座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48岁,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赤峰栩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星泽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赤峰栩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峰栩淞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赤峰栩淞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赤峰栩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