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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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4民初10301号
原告:***,女,1997年5月28日出生,彝族,工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星泽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金帝大厦B座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赤峰星泽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诉讼请求数额减少为10000元。2021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11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