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3462号
原告:沈阳北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33-6)。
法定代表人:陶福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200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原告沈阳北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沈阳北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北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北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阳北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由 成
人民陪审员 周伟丽
人民陪审员 路 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郑晓晨
书 记 员 王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