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北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225号
原告:**,男,200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沈阳北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105-4号(33-6)。
法定代表人:陶福长。
原告**与被告沈阳北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国锋
人民陪审员  周伟丽
人民陪审员  路 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易宸
书 记 员  王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