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旭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江市平望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初170号
原告:***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咏春工业坊。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翼彪,*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太阳路160号总部经济园A区17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吴*市平望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苏州市吴*区平望镇人民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许敏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市平望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66元,减半收取计9433元,由原告***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府建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