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9047江苏旭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9047号
申请人江苏旭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旭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玲
书记员 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