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旭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旭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07民初9047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旭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江苏旭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2月18日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6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因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申请减少对被申请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至710600元。
本院认为,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二、将被申请人苏州市天幕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调整为7106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玲
书记员 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