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梦润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江苏梦润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辖62号 原告: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江山国际花园1#楼底商10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江山国际花园17号楼10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梦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洪运路1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贤松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洪泽湖东路19号豫信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6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被告:***,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原告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宿豫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18年12月9日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3日,江苏梦润建设有限公司向**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借款1000万元。2018年12月9日,**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江苏梦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等、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确认上述借款为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使用,**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仅向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主张,不再向江苏梦润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等主张。2019年9月23日,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支付1000万元。2021年5月11日,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进一步查账,发现并未使用该1000万元,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为重大误解,应予撤销。故提起诉讼。 **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梦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系该院在编干警,为了案件妥善处理,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该院不宜审理此案,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江苏梦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系**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在编干警,为公正审理案件,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熠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