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财保14号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96997357H,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千百美商务广场办公写字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梦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3211496232,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鸿运路1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梦润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宿迁分行的账户金额60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相应财产。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的保全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出具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2020年8月24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梦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