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闻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博闻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三门大洋橡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22民初3318号
原告:浙江博闻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中海路6号15幢1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三门大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工业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浙江博闻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大洋橡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博闻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博闻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群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