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闻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22民初5747号
原告三门县海之星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大洋橡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博闻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三门县海之星胶带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海之星胶带有限公司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门县海之星胶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三门县海之星胶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小挺
法官助理 郑 俊 代书记员 马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