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民初236号
原告:讷河市鑫隆勃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建华村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81MA19LE763N。
经营者:***,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融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1**9楼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T1E0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原告讷河市鑫隆勃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被告万融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讷河市鑫隆勃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明确表示也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讷河市鑫隆勃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