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快速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快速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恢5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快速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529号高层21-10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宏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照熙,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北家园小区西北角配套公建A座409号-41+号。
法定代表人:孙长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苑雅雯,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47号2-4-202。
法定代表人:朱健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雅雯,该公司员工。
新疆快速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的(2021)新0106执12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执行人新疆快速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23291.66元,已执行2495.39元,未执行标的1020796.2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2月7日、2021年12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
3、2021年9月2日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不动产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5、本院已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俊
审 判 员     艾孜买提江艾尔肯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莹 莹
书 记 员           谢 忠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