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6执1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快速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529号高层21-10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宏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照熙,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北家园小区西北角配套公建A座409号-41+号。
法定代表人:孙长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苑雅雯,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47号2-4-202。
法定代表人:朱健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雅雯,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疆快速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本院执行回案款0元,申请执行人新疆快速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6执12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俊
审判员 艾孜买提江艾尔肯
审判员 徐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莹莹
书记员 谢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