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托普照明有限公司

**托普照明有限公司、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294号 原告:**托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38268775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22118。 法定代表人:于瑞建,职务:董事长。 原告**托普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托普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