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执28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托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托普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084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