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6858号
原告:天津自贸试验区风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2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托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扬州金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长兴路。
诉讼代表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清算组组长。
原告天津自贸试验区风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托普照明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金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自贸试验区风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自贸试验区风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自贸试验区风生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