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447号
申请人:**托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3826877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22118。
法定代表人:于瑞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托普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1401xxxxxxx000011)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