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托普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普惠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托普照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12民初5011号之一
原告:江苏普惠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托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普惠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托普照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普惠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普惠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790元,由原告江苏普惠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