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项城市莲花饲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625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项城市莲花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项民初字第0762号民事判决书、(2012)周民终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2013)周民再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项城市莲花饲料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欠款540291.66元,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项城市莲花饲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9年5月27日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5月17日、2019年6月28日、2019年8月1日、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项城市莲花饲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2019年8月1日,因其拒绝报告财产,依法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叁千元(未实际实施)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