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626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项城市莲花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2)周民终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项城市莲花饲料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请示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下发了(2018)豫16执监135号执行裁定书,由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孔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