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执24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平原新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0日,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关于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杜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76769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
2、经查询被执行***名下无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4、查明被执行人***无持有股票(股权)。
三、现已找不到被执行人,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进行了排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柳 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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