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发、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知民终20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发,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丰收,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旭,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涛,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DSMIPAssetsB.V),住所地荷兰特海尔伦市海特欧弗龙**。
授权代表:范安·歌德·桑尼·艾薇·泰妮,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汶齐,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小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丰收。
上诉人**发、***、王丰收因与被上诉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DSMIPAssetsB.V)及一审被告河南三星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原新乡市帝斯曼饲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新乡市牧易达饲料有限公司,股东为**发、***、王丰收,该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8日被河南省原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发、***、王丰收以已与被上诉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DSMIPAssetsB.V)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发、***、王丰收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发、***、王丰收撤回上诉。
**发、***、王丰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发、***、王丰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谷彩霞
审判员  庞 敏
审判员  赵玉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