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2民初2407号
原告:**向,男,土家族,1968年9月12日生,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贵州盛世万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金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DK1044U。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坪办事处三堡村沙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DRJY13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民族不详,1983年1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金山北路**。
被告:福泉市财政局,住,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洒金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2009812363J。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河南中交路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驻马店市光明路附**会信用代码91411700794265464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向诉被告福泉市财政局、贵州盛世万鼎劳务有限公司、贵州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中交路通功臣建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向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向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