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中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801执355号
申执行请人:云南中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D
法定代表人:马坚,男,1968年4月7日出生,回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经营场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西河路北段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住址:云南省景洪市宣慰大道江北段转盘告庄西双景综合楼一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T
法定代表人:马红,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哈尼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职务主任。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云南中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39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45112.99元,2014年6月10日至2017年3月10日利息55218.08元,案件受理费3239元和执行费5954元(交法院)。被执行人已转账交付案款30000元至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账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转账支付案款30000元至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被执行人系国家机关单位,因工作经费紧张,未能协调出资金履行剩余欠款,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3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及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润光
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
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晓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