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知民初字第696号
原告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育林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宋留记,男,汉族,1953年12月25日出生。
第三人新乡医学院。
法定代表人段广才,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育林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乡医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济南鑫科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司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