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雪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雪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7民特2号 申请人:福州雪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屏西路30号三层311B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申请人:***,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申请人福州雪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品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雪品公司称,请求撤销福建省政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政劳人仲案[2022]105号裁决。事实和理由:第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仲裁裁决认定***的月工资为1800元有误,其中医社保补贴部分不能视为工资。雪品公司因政和生态巡查项目服务合同到期,客观上无法继续为***提供该项目上的工作岗位,故将***调岗至浦城县生态巡查项目同岗位任职,工资待遇按照新岗位标准(不低于原岗位)执行。经多次面谈,并将调岗等事宜发函通知***,但***不服从安排,干扰公司面谈,也未到岗工作。按照通知函内容,***未在限期五日内上岗,以**处理,**三日以自动离职处理。***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雪品公司并未与其解除合同。第二,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政和生态巡查项目到期致使无法提供相关工作岗位是雪品公司无法逆转的事实,经多次与***协商,并提供同岗位、同待遇以及宿舍,***仍不愿意到岗上班。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协议第三条规定,因生产工作需要,双方可协商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因此,雪品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称,没有收到雪品公司的约谈和调动通知,仅通知其“就地解散,上交劳动工具,工资发放到9月17日”。其与雪品公司约定的工作地点在政和县,职位是生态巡查员,公司并未通知其调岗。 经审查查明:2022年11月30日,福建省政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政劳人仲案[2022]105号仲裁裁决:雪品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 2019年9月30日,雪品公司与政和县城市管理局签订《政和县城乡治理一体化巡查执法服务合同》,服务期限3年,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2020年7月1日,雪品公司聘用***从事生态巡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三年,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工作地点为政和县,岗位为生态巡查,具体从事日常巡查工作;每月工资1420元,医社保补贴380元,合计1800元;因生产工作需要,双方可协商调整***工作岗位。2022年9月17日,因《政和县城乡治理一体化巡查执法服务合同》到期,雪品公司无法为***提供上述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故于次日向其发出《员工调岗通知书》,将***调岗至浦城县生态巡查项目任生态巡护员,工资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调岗时间从2022年9月19日起执行,并限期五日内上岗,否则以**处理,**三日以自动离职处理。***接到通知后,不同意调岗,之后也未到岗上班。2022年10月24日,***向福建省政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雪品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45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雪品公司主***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但根据上述规定,事实错误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福建省政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也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综上,雪品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州雪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州雪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