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尚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泰州市海陵区尚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市海陵区尚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9-09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泰海催字第5号
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尚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
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尚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7月9日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10400052/23576xxx,出票日期2013年12月12日,出票人泰州市沪江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州市翱翔空调配件厂,到期日期2014年6月9日,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尚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