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5民初115号
申请人:临沂格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费县**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于全恒,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申请人:***,女,1979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申请人:***,男,1992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申请人:***,女,1988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原告临沂格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全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于全恒、***、***、***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于全恒、***、***、***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