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格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临沂格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临沂火车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5民初3780号
原告:临沂格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钟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费县。
被告:临沂火车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蒙台路南段东侧洞山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沂格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火车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格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临沂格晟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