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4民初1522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16697J。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衍双,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温州市丰硕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第一层左半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6836189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中信,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2031455H。
负责人:何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理俊,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周衍双、温州市丰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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