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丰硕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州市丰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4158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温州市丰硕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梅泉大街290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蔡忠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中信。
被告:中国大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廊桥步行街15号。
代表人:叶娟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芳芳。
原告***诉被告温州市丰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汉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项思娴
代书记员 沈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