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4158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温州市丰硕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梅泉大街290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蔡忠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中信。
被告:中国大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廊桥步行街15号。
代表人:叶娟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芳芳。
原告***诉被告温州市丰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汉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项思娴
代书记员 沈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