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258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3日,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2号楼1至14层101内13层13545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原告**与被告北京***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志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 珠
书 记 员 张洱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