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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某某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258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3日,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2号楼1至14层101内13层13545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原告**与被告北京***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志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 珠 书 记 员 张洱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