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初1735号之一
原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黄正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影,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C1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京,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青兰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京,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必胜,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睿公司)与被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视睿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视睿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 800元,减半收取计73 400元,由原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张国红
审 判 员 袁 伟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杜立津
书 记 员 王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