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3民初2360号之二
原告:河南良华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562465504T
法定代表人:郭良华,河南良华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地址:河南省淮阳县工业园区工业三路西腾飞路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红,河南良华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涛,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56828477。
法定代表人:王毅然,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地址:广州市黄浦区云埔四路6号CVTE第二产业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整煜,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北京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良华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1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诉讼费通知。原告河南良华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良华科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512.07元,减半收取计5256.04元。
审 判 长 李 铮
审 判 员 许东艳
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齐小娜